《全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的通报》(宁药监〔2021〕13号)(以下简称《通报》)发布后,宁夏荣和春医药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附件1)针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经核实,上述14家企业整改后,现有零售门店执业药师配备符合《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药监〔2020〕7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
截至2021年9月26日,仍有11家企业(附件2)未按《通报》要求的整改时限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请上述11家企业有关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其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对于经核实仍不符合《通知》有关规定的县城及市辖区城市地区门店,应当责令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直至其整改到位,对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类别)。
特此通告。
附件:1.
已完成整改企业名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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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